暑期将近,又到各类培训班、夏令营的报名旺季。
小编从广州天河区法院获悉,该院近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参加教育培训意外受伤引发的健康权纠纷屡有发生,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五岁儿童英语班摔伤 培训机构担责七成
5岁的小雨(化名)参加了海珠区某培训机构少儿英语培训班。
某日,小雨外婆带他来上课。课前,小雨通过旋转台椅爬上了前台,培训机构员工发现后叫他赶快下来。
结果小雨往下跳,摔倒在地导致左手受伤骨折。培训机构将小雨送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
后经鉴定,小雨构成十级伤残。小雨家长于是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校区范围内设置了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能及时制止小雨可能导致危险结果的行为。
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依法应对小雨的受伤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小雨作为一个年仅5周岁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履行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监护责任。
事发时距离开课还有一段较长时间,小雨处于其外婆的看护之下,外婆本应承担必要的监护职责。
因其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责任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需自行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承担及案件情况,法院判决培训机构对小雨的损害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赔偿经济损失6万多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元。
初中生夏令营打球受伤 个人与机构责任对半分
初二学生小成(化名)报名参加了全封闭的中学夏令营听力口语集训营。
报名时,报名表及课程表上均无体育活动内容,只是在报名须知中列明第二兴趣课堂包括英语篮球训练课等四种课程。
结果小成在参加夏令营篮球训练课期间,不慎被他人踩到脚导致受伤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小成家人将培训机构起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依相关法规,夏令营活动内容应为家长与被告在开课前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
尤其参加可能影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体育活动,应当取得原告的监护人同意。
小成的监护人在报名时并未报名参加英语篮球训练课,被告在未征得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接受小成报名参加该训练活动。
其行为已超出教育、管理的职责范围。
考虑到小成已年满12周岁,且自愿选择参与篮球活动等因素,确定被告对小成的损失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小成经济损失8万多元(已扣除垫付的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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